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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居民(国民)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
发布时间: 2008-04-02 13:21:21字体:【
         一、业务概述

      为了维护中国居民(国民)的合法权益,协助中国居民(国民)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,如中国居民(国民)认为,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,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,向国家税务总局(以下简称总局)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,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。

      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:

      (一)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;

      (二)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,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;

      (三)对股息、利息、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;

      (四)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,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;

      (五)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,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;(六)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;

      (七)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。

      二、法律依据

      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中国居民(国民)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5〕115号)

      三、纳税人应提供主表、份数

      《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》,2份

      四、纳税人应提供资料

      无

      五、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

      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,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(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),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。

      六、税务机关承诺时限

      提供资料完整、填写内容准确、各项手续齐全,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,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;经过初步审理后,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。

      七、工作标准和要求

      (一)受理环节

      1.审核

      (1)审核《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》填写内容是否完整、准确,签章是否齐全;

      (2)符合条件的出具《文书受理回执单》给纳税人;

      (3)纳税人《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》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。

      2.转下一环节

      审核无误的,将《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》传递至下一环节。

      (二)后续管理

      1.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,经过初步审理后,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。

      2.总局审理后,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,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;对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,以书面形式经受理申请机关告知申请者;对不完全具备相互协商条件,但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,总局通过受理申请机关与申请者联系。

      对于紧迫案件,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者联系。

      3.相互协商结束后,总局在《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》上签署协商结果,将《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》一份经受理申请机关返还申请者,并将有关资料归档。

      

      

  

信息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发布:杨敏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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