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纳税人:
接省局通知,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清明节休假的安排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109条的规定,省局研究决定,2009年4月纳税人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4月20日,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4月10日。
请各位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。
特此通知。
郯城县国家税务局 2009年4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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