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纳税人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54条第三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109条的规定,按照省、市局通知要求,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为2009年5月31日。
请各位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。
特此通知。
郯城县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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