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五一节休假的安排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109条的规定和省局通知要求,2009年5月纳税人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5月20日,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5月12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