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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明确2009年5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09-05-06 10:16:53字体:【

尊敬的各位纳税人:

   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五一节休假的安排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109条的规定,省局通知要求,2009年5月纳税人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5月20日,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5月12日。

     特此公告。

发布:沂水县管理员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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