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纳税人:
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五一节休假的安排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109条的规定,省、市局通知要求,2009年5月纳税人增值税、消费税、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5月20日,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5月12日。
请各位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。
特此通知。
郯城县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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